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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1、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
2、固定期限十年(或十五年、二十年)月领(或年领)。
失能护理保险金
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达到合同约定的失能护理状态,可以选择约定方式之一领取失能护理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按领取身故保险金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
年金
自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 1、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年金; 2、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特别关爱金
在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特别关爱金。 特别关爱金=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特别关爱金比例。 交费期间对应的特别关爱金比例为:3年交60%;5年交100%;10年交100%。
年金
自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 年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保单经过整年度数-6)×5%],但最高不超过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50%。
呵护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呵护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合同已给付的年金总和; 2.合同的现金价值。
生存保险金
3年后,每年领取15%基本保额;返本后(含当年),每年领取12%基本保额,直至终身。
祝福金
祝福金领取日,返还所交保费。
身故保险金
祝福金领取日前,身故返保费与现价较大者;祝寿金领取日后,身故返现价与保额较大者。
投保年龄大于18岁,第一年身故返还保费120%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自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祝寿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生存金:
31岁开始年年领取年金10500元至终身。
关爱金
60岁领取所交保费100万元。
身故保险金:
1、60岁前身故,给付已交保费与现价大者。
2、60岁后不到20年身故,给付“20年应给付的年金总额与已给付的差额”与现价最大者。
3、60岁后超过20年身故,不再给付身故金。
分红金:
分红期间:30岁至80岁。
鑫账户:
生存金、红利金、关爱金自动转入万能鑫账户(卓越版)复利增值。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合同所交保费,但必须扣除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2.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若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身故,合同终止,合同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合同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120%,但必须扣除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收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两者之和的120%。2.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1%。
年金
第一年返还首期保费的12%
养老金
第二年开始至80周岁,每年返还基本保额的15%
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日返还所交保险费
生存保险金
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生存保险金。自生存保险金收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180天内因于年满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6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再按身故当时合同个人账户的5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特别生存金
交费期间为3年的:第5年返还首年保费的48%,第6年返还首年保费的12%; 交费期间为5年的:第5年返还首年保费的60%,第6年返还首年保费的40%。
年金
第7年开始每年领取基本保额的100%至满期。
满期保险金
满期一次性返还所交保费。
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费-已给付特别生存金和现金价值较大者。
年金
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年金。
特别生存金
自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特别关爱金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关爱金:
特别关爱金=本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特别关爱金比例
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年金总和;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保险责任:最高保额
2.身故保险金:-
3.失能护理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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