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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特别约定是在保险合同条款之外,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的一些特殊内容。双方均同意约定后,这些内容会附加在保险合同中,成为保单上的特殊协议或条款。在部分意外险产品中,一般的责任除外都是像战争、自然灾害、暴乱等比较极端的事件。而特别约定上可能会有其它说明。例如一款产品的特别约定是这样的,规定高空的定义为层高3楼(含)或10米(含)以上,驾驶机动车溺水保额减半等。
特别约定一般包含某项除外或者增加保费,免责约定和注意事项,或者通过特别的约定方式,来区分不同款产品,比如约定不同的保障项目,免赔额,赔付比例,除外情况等。
在购买保险时必须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对于一些模拟两可的内容,及时向保险公司询问,避免理赔的时候出现问题。
一定要注意了解特别约定的内容。并不是所有的特别约定约定的都是保障范围或是保额。不同的特别约定也会规定不同的内容,务必要对自己的保险合同有足够的了解。
特别约定的效力优于合同的基本条款。
比如,合同基本条款约定,当被保险人遭遇交通事故时,能获得100%的赔付,但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约定,如果遭遇的是飞机失事,将会获得300%的赔付。那么,在被保险人遭遇飞机失事时,尽管飞机失事也属于交通事故,但被保险人能够获得的赔付是300%,而不是100%。
除外承保或者加费承保就是最常见的特别约定。
投保时,如果被保险人有特殊情况,导致某种风险比普通人高(如患有甲状腺结节会导致甲状腺癌风险增高),经过双方协商后,很可能会特别约定该类风险不在保障范围内,或保费需要增加。
我们在投保健康险时候,如果身体有异常情况,核保的结论是除外或者增加保费的话,这些信息就会附加在承保的保险单上,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
另外,部分保险公司为了实现产品区别化,会在使用通用格式条款的基础上,以特别约定的方式来对免赔额、保障范围、赔付比例等内容进行规定,来区分不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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