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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嫌公交开太慢打晕驾驶员 殴打公交车司机判刑多少年?意外险赔吗?

来源:保险海整理 浏览量:0 发布时间:2021-10-27 10:04  
导读:据报道,10月25日,黑龙江一名58岁老人在乘坐公交车,因司机开车太慢将其打晕,目前警方已受理此案。而这样的案件时有发生,有时候的一时冲动,就触碰到了法律的界线。如果我们被人打伤了,意外险能赔吗?下面我们来看看,具体内容都有哪些?

老人嫌公交开太慢打晕驾驶员

老人嫌公交开太慢打晕驾驶员 殴打公交车司机判刑多少年?意外险赔吗?

  据报道,10月25日,黑龙江。一名68岁老人乘坐公交车,嫌司机开得太慢,俩人在车内争执几句后,老人竟上前抡起买菜车将司机砸晕,公交司机被打轻微脑震荡软组织损伤在家静养,目前警方已受理案件。

殴打公交车司机判刑多少年?

  殴打公交车司机的情况下,构成了扰乱公共秩序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首纠集多人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如果按照你所说的只是拉了电闸没有其他行为的话,应该是够不上犯罪标准的,应该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的;

  (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6)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7)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殴打公交车司机显然是构成了扰乱公共秩序罪,在司法实践中,殴打公交车司机可以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对乘客和行人造成了极大的安全威胁,对殴打公交车司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惩罚。需要注意的是,扰乱公共秩序罪是很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的统称。

【实际案例】

  2021年1月,被告人肖某乘坐公交车前往市中心,当时车上有少量空座。在行驶过程中,因肖某所站位置遮挡住车内摄像头,驾驶员张某多次要求肖某找座位坐下,肖某不予理会,后二人发生口角。当公交车行驶至咸安区某小区路段时,肖某冲向驾驶室并持随身携带的雨伞击打张某头部,张某紧急将车辆靠边停下,并用手遮挡,肖某继续用伞柄击打张某,至其头部、手部多处受伤。随后,肖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021年3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肖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肖某赔偿其医药费、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经调解,肖某的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2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近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宣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肖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人打伤意外险赔吗?

  通常情况下,违法的事件保险公司都不赔。就被打伤而言分主观和客观两方面一是主观的被认定为斗殴保险公司是不赔的;二是客观的是在自己预料之外而被动的行为。除施暴方给予必须的赔偿之外个人医药费用保险公司给予95%以上的报销。

  保险概述

  意外伤害险,即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C。

  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保险对象。

  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所致,是指外来的剧烈的偶然发生的事故。只有同时具备“外来”、“剧烈”、“偶然”三个条件,才能构成该合同的保险事故。

  所谓“外来”,是指伤害纯系由被保险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击、蛇咬、煤气中毒等等。如果伤害由自身疾病而起则不属意外事故;所谓“剧烈”是指人体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击而形成的伤害。

  如果伤亡系由被保险人长期操劳或磨炼所致,如地质勘探作业、运动员多年运动致腰及关节损伤等,就不是意外事故;所谓“偶然”,是指被保险人不能预见、不希望发生的事故。

  意外伤害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通常,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对意外伤害定义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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