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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 2位 3位保监会现行的分类监管制度的目的,是根据保险公司不同风险程度实行差别化的风险监管,通过一系列风险评价指标,对保险公司风险状况进行评价,而经营评价指标体系的目的是引导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转变发展方式。据知情人士透露,两者的评价目的不同,现行分类监管评价指标不能实现经营评价的目的,因此,保监会一直在研究,应当在分类监管制度之外,构建一套全新的经营评价指标体系。“经营评价指标体系主要由定量指标构成,将从发展规模和速度、发展方式、经济效益、社会贡献四个方面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价。”据知情人士透露,监管部门旨在通过建立这套经营评价指标体系,来反映保险公司当下的经营状况,引导保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摒弃粗放式增长,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指标体系包括产险公司法人机构评价指标27个,分支机构评价指标17个;寿险公司法人机构评价指标31个,分支机构评价指标19个。这些指标细化至:车险收入占比、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偏差率、基础设施投资、投资性业务占比及退保率、新业务价值增长率、佣金及手续费率等。
每个季度,保监会和地方保监局都将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价。指标体系和指标值将在行业内公开,通过公开指标,引导资本市场、保险公司及其股东、保险消费者关注行业和公司经营,推动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在这套经营评价指标体系中,保监会只计算评价指标的指标值,不设定评价标准和评分规则。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发展阶段不同,产品结构不同,经营评价标准也不同,难以找到统一、客观的评价标准和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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