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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人身险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哪些方面?

来源:保险海整理 浏览量:0 发布时间:2019-09-20 10:46  

  【杨倩雯】[从通报内容来看,相比今年的前两次通报,人身险产品的问题主要还是集中在报送、设计、费率、条款、精算假设这几方面的“老问题”,但此次银保监会核查并通报了关于部分公司产品备案后无销量的“新问题”,并表示以后针对备案产品销售情况的核查将常态化。]

监管:人身险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哪些方面?

  银保监会又下发了关于人身险产品的问题通报,这已经是年内的第三次。监管对于保险公司的产品核查已成“常规动作”。

  9月19日,银保监会官网显示,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已于18日向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下称“通报”),超过20家保险公司被点名批评。

  从通报内容来看,相比今年的前两次通报,人身险产品的问题主要还是集中在报送、设计、费率、条款、精算假设这几方面的“老问题”,但此次银保监会核查并通报了关于部分公司产品备案后无销量的“新问题”,并表示以后针对备案产品销售情况的核查将成常态化。

  有“新问题”也有“老问题”

  在此次通报中,银保监会依托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对2017年各公司备案产品截至2018年底的销售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从统计结果看,部分公司相当数量的产品备案后并未销售,或者销量极低。

  其中,中信保诚、渤海人寿等7家公司销量为零的产品数量超过10个,销量为零的产品数量占比超过备案产品数量30%的则有6家公司。

  银保监会在通报中表示,产品销量为零,不论是保险公司主动调整产品计划,还是消费者不认可所导致,均表明公司产品策略不清晰,产品管理存在漏洞,产品开发效能低下,同时也是对监管资源的浪费。

  一名寿险公司高管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这种现象的产生也可能是因为险企的“占坑”情况,尤其是在新政策生效前夕的批量产品备案,之后又部分“弃坑”,也可能是并没有经过前期市场调研,在不了解市场真实需求下盲目备案产品。

  而银保监会对于这种现象的核查也将实现常态化。“下一步,在对各公司报备产品继续进行严格核查的同时,我会还将依托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将备案产品销售情况核查作为常规工作定期开展,对低产能产品占比过高未严格落实产品退出机制的公司,将持续采取行业通报、监管谈话等措施,督促各公司提高产品研发管理能力,提升产品开发质量,开发设计真正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银保监会在通报中表示。

  除了低产能销量问题之外,此次通报和今年5月的通报相比,人身险产品问题仍然集中在产品材料报送、产品设计、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产品条款表述四大问题,超过10家公司被点名。

  具体来说,在产品材料报送方面,漏报、少报材料,报送材料内容缺漏或错误,报送方式不规范都是屡次被提到的问题。

  而在产品设计、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等问题上,退保假设不合理、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符、产品保障功能弱化等都是几次通报里多次被提到的问题。

  产品严监管将延续

  事实上,自去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以来,针对人身险产品的新一轮整治和核查就正式展开。

  而今年以来,算上1月和5月的问题通报,此次通报已经是年内银保监会第三次针对人身险产品问题下发通报,并对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点名批评了。

  银保监会表示,今年前两次通报印发以来,大部分公司报备产品合规性有所提高,问题显著减少,但仍有部分产品报备材料出现明显错误,公司把关不严;仍有部分产品责任设计明显偏离险种定义,产品开发人员合规意识淡薄;仍有部分产品条款表述不符合消费者一般认知和行业惯例,易于引发纠纷。

  “这些问题其实都是‘老生常谈’但又屡禁不止的问题。”上述寿险公司高管表示,“这当中既有公司人员责任意识不强的问题,而复杂的产品、不清不楚的条款往往也是销售误导产生的原因,当然也有部分是产品合规与市场之间的博弈,想打合规的‘擦边球’,如果监管不出手,自然会扰乱市场正常秩序。”上述高管表示。

  尽管今年已经发了3份问题通报,但对于产品的严监管,银保监会无疑还将持续并成为“常规动作”,以及从严处罚。在今年5月的通报中,银保监会就表示将持续追踪公司产品经营情况,定期通报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同时研究推进产品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而在此次通报中,银保监会则再次强调,对报备产品仍涉及负面清单或历次问题通报中列明的不合理、不规范情形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同样,对于财产险产品,银保监会的严监管态势也一直持续。今年7月,其开展了第二次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对20家财产保险公司的1550个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产品进行全面检查。针对检查出现的问题,向20家财产保险公司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责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限期整改,并对其中情节严重的11家公司采取禁止申报新备案产品3至6个月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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