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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人寿违反《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被罚20万

来源:保险海整理 浏览量:0 发布时间:2019-09-04 11:36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厦门银罚字【2019】3号)显示,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龙人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对单位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并对1名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处人民币1.4万元罚款。

君龙人寿违反《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被罚20万

  据记者查询,君龙人寿于2008年12月17日在厦门正式开业,是由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集团”)与台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资设立的首家总部设在福建省的保险公司,双方各持有50%的股份,其产品涵盖寿险、意外险、健康险等各类险种。

  另外,据2018年年报显示,建发集团持有建发股份45.89%的股份,建发股份为建发集团控股企业,君龙人寿是建发集团参股企业,建发股份与君龙人寿是关联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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