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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保险是指200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确立了无船承运管理制度。
目前已有3000多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通过交纳保证金方式,取得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无船承运管理制度的实施有效规范了国际海运市场秩序。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与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方式,均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申请人可采纳的财务责任证明形式,两者并行存在,供申请人自行选择。无船承运人选择缴纳保证金方式的,依照现行保证金制度执行。
为便于管理,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申请人及其分支机构原则上应采用同一财务责任证明形式,即均采取保证金或保证金责任保险形式。
保险期间由申请人和保险机构自行约定,但最低不得少于1年。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仅用于无船承运人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不能用于支付罚款。遇有罚款情况,无船承运人应另行支付。
无船承运人保险的保险费收取,取决于承保的责任限额、和无船承运人得年纳税营业收额的高低,年保险的基本费率为3.75%, 以投保80万保证金的客户为例,一年的基础保险费为80万*3.75%=3万元,客户实际应缴纳的保险费还应根据其公司的纳税营业收入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为:
营业收入1000万(含)以内的,年保险费3万 调整系数1
营业收入1000-5000万(含)以内的,年保险费3.6万 调整系数1.2
营业收入5000万-1亿(含)以内的,年保险费4.5万 调整系数1.5
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年保险费5.4万 调整系数1.8
对于客户提前缴纳一年以上的年度保险费,保险公司会给予适当的折现优惠,对于提前缴纳第二年的保险费,可按年保险费的90%收取,提前缴纳第三年的保险费,可按年保险费的80%收取,提前缴纳第四、五年的保险费,优惠同第三年(都是80%收取)。
财产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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