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需要
1位 2位 3位投保年龄:3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等待期:180天
交费期间:一次交清、5年交、10年交、15年交、19年交、20年交、29年交和30年交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此前未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1、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2、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给付其中一种后,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只对其中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最早的承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指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全残或身故的时间。
30岁的樊女士,今年单位安排体检,检查出乳腺结节二级。樊女士询问了多家保险公司,均无法正常承保;朋友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向樊女士推荐了人保寿险悠享嘉倍重大疾病保险,樊女士选择了投保,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19年交,年交保险费8010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樊樊。等待期后樊女士享有的合同的保障如下:
轻症疾病保险金:6万元,领取人樊女士
樊女士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3种轻症疾病之一,给付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领取人樊女士
樊女士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28种重大疾病之一,给付以一次为限。
全残保险金:30万元,领取人樊女士
樊女士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
身故保险金:30万元,领取人樊樊
樊女士身故。
注:以上为案例演示,实际情况以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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