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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2.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1)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3)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轻症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额外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继续有效。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若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2.若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3.若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1) 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3) 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1.100种重疾和50种轻症,保障更全面
其中25项重疾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中的病种,这些其实已经包含了绝大部分的高发疾病了,还有50种轻症不分组赔三次,也是非常吸引人的。
2.寿险提前给付
意思就是在疾病终末期的时候,“寿险责任”的提前给付。小沃觉得这个保障条款是非常人道主义的,很多寿险都是要人去世之后,赔付给家人,这款产品可以直接赔付给患者本人,让患者可以好好度过最后的时光。
3. 保单可质押借款
借款金额以借款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80%为最高限额,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33、34、85种重大疾病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附加合同所列第86、97、98、100种重大疾病除外)。
综合上述所讲的保障、免责条款以及产品优势等等方面来看,华夏附加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性价比非常好的产品,大大的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与保障。
健康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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