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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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中症保障
增加了20种中症疾病保障,可赔一次确诊赔50%保额。对保障内容进行了完善。
2、轻症赔付次数增加
轻症疾病种类从之前的55种减少到了40种,高发轻症覆盖依旧比较全,轻症赔付次数从3次提高到了5次,不过赔付比例依旧较低,只有20%保额。
3、新增青少年特疾保障
增加了15种青少年特疾保障,被保险人在30岁前确诊可额外赔付100%保额。
4、新增心脑血管疾病保障
新增了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障,包含15种心脑血管轻症疾病和18种心脑血管重疾保障,这项责任为可选责任,限18岁以上人群投保,其保障期间为一年,3年保证续保,保障续保期间届满,续保续保审核。
除了新增保障之外,同样也取消了部分责任,例如10种特定疾病以及男性/女性特定癌症保障、前10年特定关爱金保障。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五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且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未终止,本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3.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轻症疾病,或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中症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条第3款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本款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5.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所确诊的青少年特定疾病同时符合本条第3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按本条第3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上述规定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6.豁免保险费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按期交纳。
(2)被保险人于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所确诊的青少年特定疾病同时符合本条第3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按期交纳。
30岁的陈先生准备给自己刚出生的儿子投保新华健康无忧C5重疾险,保额50万,保障终身,保费按30年交,在不附加可选责任的情况下,每年需交4550元保费,那么可享受的保障权益如下:
1、重疾保障
120种重疾,确诊给付50万元或现金价值较大值。
2、中症保障
20种中症,可赔一次,确诊赔付25万元,且后面剩余保费。
3、轻症保障
40种轻症最高可赔5次,确诊赔付10万元,可豁免剩余保费。
4、青少年特疾保障
包含18种青少年特疾,若在30周岁前确诊了青少年特疾额外赔付50万元,保障依旧有效,且豁免剩余保费。
5、身故保障
若不幸在保险期间内身故,若是在18周岁前,则退还已交保费,若是在18周岁后身故,则按50万和现金价值较大者赔付。
健康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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