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需要
1位 2位 3位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70周岁
交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特别关爱金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年、3年或5年,自合同生效后的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关爱金。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0年,自合同生效后的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14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关爱金。
年金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年、3年或5年,自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0年,自合同第1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以下两项中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保险公司累计已给付的特别关爱金后的余额。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全残,保险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以下两项中较大者:
(1)被保险人被鉴定为全残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被鉴定为全残之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保险公司累计已给付的特别关爱金后的余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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