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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 2位 3位生活中,学生购是一个普遍现象,通常由委托学校向学生销售,由老师统一收取费,这样保险公司便于管理、人力成本也较低,但也有可能出现学校未及时上交的风险。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维权专线昨日发布法律警示称:遇到这种情况,出险了保险公司仍应按条款赔偿。
彭女士致电12348专线介绍:孩子幼儿园要求每位家长交20元保险费,可学校收了该费用以后,并没有把钱交付给保险公司,现孩子住院,本该享受的保险待遇却得不到赔偿,学校也不愿承担责任, 真不知道责任到底该由谁来负责。
12348专线律师张浠认为,我国和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委托学校代收保险费的行为,使保险公司和学校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学校和保险公司二者之间属于代理与被代理的法律关系,即学校为代理人,保险公司为被代理人。 张浠表示,根据我国第63条第2款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现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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