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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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18-65岁
保障期限:20/30/40年
缴费期限:5/10/20年交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发生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合同终止。
1、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已付各期年保险费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
对应比例:18-40岁160%;41-60岁140%;61岁及以上120%。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下同)因该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不包括猝死)或全残,保险公司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其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形计算,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下同)遭受意外事故,则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后,下同)遭受意外事故,则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特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包括了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指定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高空坠物及高空抛物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九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轨道列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且未发生任一款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情形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1、保险期间为二十年的,满期金的金额等于合同满期时累计已付各期年保险费110%(百分之一百一十);
2、保险期间为三十年的,满期金的金额等于合同满期时累计已付各期年保险费120%(百分之一百二十);
3、保险期间为四十年的,满期金的金额等于合同满期时累计已付各期年保险费130%(百分之一百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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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更多内容详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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