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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出生满30日-70周岁
保障期限:6年
缴费期间:一次交清、3/5/10年交
有效保险金额:2.0%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1)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且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不含)之前,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且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之后,按以下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③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对应比例:
40周岁及以下: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特定客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特定客运交通工具,在特定客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超过70周岁(含70周岁),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特定客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案例演示】
王女士,45周岁,为自己投保了《太保鑫福相伴 B 终身寿险(分红型)》,并选择合同保单红利的分配方式为购买交清保额。
保障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5年交;
年交保费:100,000元;
基本保险金额:431,500元。
保单利益演示如下:
注:以上为案例演示,具体以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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