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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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贝保障呼吸系统癌症疾病保险》同时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
1.您已交的主险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贝保障呼吸系统癌症疾病保险》的保险费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贝保障呼吸系统癌症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且未发生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贝保障呼吸系统癌症疾病保险》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我们将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主险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贝保障呼吸系统癌症疾病保险》同时终止。满期保险金为主险合同与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贝保障呼吸系统癌症疾病保险》已交保险费之和。
呵护健康高保障。
本计划针对于呼吸系统的专项癌症,保障范围包括呼吸道(鼻腔、咽、喉、气管、支气管)和肺部,最高保障50万,全面呵护您的呼吸健康。
保费满期全返还。
本计划每份5000元,可购买多份。若被保险人平安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没有罹患合同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我们将全额返还本计划所交保费。
保障期长易办理。
只需一次性缴纳保险费,保险期间一直到被保险人80周岁,覆盖了风险可能发生的大部分期间,在人生的重大责任期,您不用再为此风险担忧。
确诊即赔真关爱。
在合同生效180日后,一经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我们即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呼吸系统癌症保险金,体现人文关爱。
自您收悉本合同之日或本合同生效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不支付保险费,本合同自始不生效;若我们已经收取保险费的,您可以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总结:这款保险整体上还是可以的,当然一定要适合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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