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需要
1位 2位 3位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不超过1年
缴费期间:趸交
基本保险责任:
一般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一般意外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示伤残项目之一的,则按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保险公司按照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一般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可选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的,对于其因该次事故实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超过约定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或结算的,保险公司以按上述方式计算后的金额乘以70%进行赔付。
2、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事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住院日数乘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3、航空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身故,保险公司在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保险合同航空意外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示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评定结果所对应《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航空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4、轨道交通工具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身故,保险公司在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保险合同轨道交通工具或客运轮船意外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轨道交通工具或客运轮船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示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评定结果所对应《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轨道交通工具或客运轮船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或客运轮船意外伤残保险金。
5、客运汽车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身故,保险公司在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保险合同客运汽车意外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客运汽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客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示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评定结果所对应《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客运汽车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客运汽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6、驾乘个人非营运汽车、公务车或租赁车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运汽车、公务车或租赁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身故,保险公司在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保险合同驾乘个人非营运汽车、公务车或租赁车意外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驾乘个人非营运汽车、公务车或租赁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驾乘个人非营运汽车、公务车或租赁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运汽车、公务车或租赁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示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评定结果所对应《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驾乘个人非营运汽车、公务车或租赁车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驾乘个人非营运汽车、公务车或租赁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阳光人寿是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建的第一家控股子公司。
阳光人寿是于2007年7月由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筹建,由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于2007年12月17日成立的全国性专业寿险公司,注册资本金183.4亿元人民币,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一切人身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
总的来说,阳光人寿和泰个人综合B款意外险是由阳光人寿承保的意外险,可选保障丰富,还是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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