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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是以各种类型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一般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另外有一种特殊附加险。
船舶保险中船舶的定义为:能够漂浮并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等可通航水域的;能够自由地、有控制地将货物或者旅客从一个港口运往另一个港口的浮动物体。通常应满足以下条件:浮于水面的物体;供航行使用的;机具;构成物。
船舶全损险责任范围
船舶全损险是指被保险船舶发生保险项下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才予赔付的保险。全损险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指作为保险的船舶全部灭失,如船舶碰撞或触礁沉没,或遭受严重损坏后无法修复等。船舶被敌对国捕获、没收或失踪(一般为两个月后)亦作为实际全损处理。
退订全损指船舶发生事故后,船舶的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回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或这些费用的综合将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
当船舶构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如果不办理委付,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或接受委付通知。
若接受委付,保险人按全损赔付的同事,还须承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责任和义务。若不接受委付,保险人扔按全损赔付,但不承担财产所有权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种义务和责任。
船舶一切险责任范围
船舶保险一切险是指被保险船舶发生保险项下全都损失或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均给予赔偿。船舶一切险除负责全损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船舶全损外,还包括部分损失以及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分摊、救助费用和施救费用。一切险承保上述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碰撞责任是船舶保险承保的对造成第三者损害之后应负的赔偿责任。碰撞责任还包括被碰撞对方的物质损失或修理费用、救助费用,被碰撞对方因延迟或丧失使用而受到的经济损失以及被碰撞对方因污染或玷污儿产生的费用等。
我国的船舶保险条款规定,碰撞责任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
(1) 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儿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2) 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收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被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使用此原则。
(3) 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2、共同的海损和救助
(1)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被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2)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使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定办理;
我国的船舶保险条款规定碰撞责任金包括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还包括船舶与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的触碰,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全部赔偿责任,而国际上一般承担赔偿金额3/4的碰撞责任。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的双方具有过失时,除乙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
共同海损分担是指发生危机船舶、货物共同安全的事故,经过抢救脱险,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船舶应摊付的各项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船舶对共同海损的分摊是以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为标准的。当被保险船舶与同一船东所有的其他船舶(即姐妹船)碰撞时,应视为第三方船舶,由保险人同样予以赔偿。
财产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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