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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保险是以商品性养殖的水产品作为保险对象的一种损失保险。根据水产品养殖的环境,水产养殖保险可分为海水养殖保险和淡水养殖保险两种。利用海水进行滩涂养殖的保险标的,属于海水养殖保险;利用江、河、湖、泊、池塘、水库养殖的保险标的,属于淡水养殖保险。
目前,有开办水产养殖保险产品的公司有人保财险、大地财险、中华联合、平A产险等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还有一些区域性保险公司如安华农险等公司都有一定的参与。在全国范围来看,人保财险开展水产养殖保险规模最大,地域最广。但是由于水产养殖业保险的具有高风险性、高赔付率、高亏损率的“三高”特性,保险公司的展业积极性不高,此类保险的险种开发很少,很多保险产品都地方性的保险,不在全国推广。目前,水产养殖保险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政府全包型,另一种是完全市场型的商业保险。在现实中,没有地方财政和政策支持,保险公司一般都不愿意涉足水产养殖行业。而且保险公司水产养殖保险的保险一般都是针对规模养殖户。
就水产养殖保险的责任范围而言,主要分成两类,一类是死亡责任,二是流失责任。
死亡限于非正常缺氧死亡(在高温低气压的恶劣气候条件下,池水中含氧量下降,不足维持保险标的生命所需而致死)、他人投毒、爆炸死亡(第三者有意投放有毒物质或爆炸物造成保险标的死亡)和疾病死亡(患疾病、瘟疫等经治疗无效死亡)等。
流失主要指因自然灾害或非人为方面的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流失,如台风、龙卷风、暴风、海啸、洪水等造成堤坝溃决,或海潮漫坝引起流失。
蚌珍珠保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两个方面外,还对盗窃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水产养殖保险的除外责任有:保险标的在放养过程中的自然死亡、损失;遭各种敌害造成的损失;技术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等。对虾保险则把疾病死亡列入除外责任。
财产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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