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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原告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通常对被告实施财产保全,这是胜诉后能够顺利取得债权权益的重要保障。传统的财产保全是以原告提供相对应的资产作担保为前提来进行的,司法实践中逐渐接受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为前提,进行诉讼保全。诉讼保全责任险的出现,由保险公司开始逐步利用其强大的资本及信誉,替代担保公司行使担保职能;保险公司的保函替代了担保公司的担保函,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我们称之为诉讼保全担保责任保险。
所谓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很多案件中,财产保全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如果判决申请人全部或部分败诉,意味着其财产保全不当,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专门规定了“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这个案由。为保证受损害方能够获得赔偿,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目前担保方式主要有申请人以现金或者实物提供担保、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第三人以现金或者实物提供担保、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但有的当事人无力提供担保,也没有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用又比较高昂,基于此,保险公司推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申请人将保险单作为申请保全文件的附件,若申请人败诉,保险人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费率是由保险公司确定,费率的构成包括了:
1、纯保险费率:保险额损失率 稳定系数:(保险额损失率=保险赔款总额费率/总保险金额×1000‰)
2、附加费率:(保险业务经营的各项费用 适当的利润)/纯保险收入总额
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率的定价不同,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
财产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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