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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臻享健康重疾险产品如何?保什么?

来源:保险海整理 浏览量:0 发布时间:2023-12-20 16:53  
导读:富德生命臻享健康重疾险是由富德生命人寿承保的重疾险。这款产品具有最高30年在内的9种缴费方式供选择,提供轻症、中症、重疾、恶性肿瘤二次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三次给付等等保障。那么,富德生命臻享健康重疾险产品如何?保什么?

富德生命臻享健康重疾险投保规则

  投保须知:0-60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缴费期限:趸交、3/5/10/15/19/20/25/30年交

  等待期:90天

富德生命臻享健康重疾险产品如何?保什么?

富德生命臻享健康重疾险产品如何?

  富德生命臻享健康重疾险支持0岁到60周岁人群进行投保投保,等待期为90天,投保范围广,等待期较短。

  这款产品提供轻症、中症、重疾、恶性肿瘤二次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三次给付、急性心肌梗死二次给付、特定疾病二三次特别关爱金、重疾关爱金、疾病末期保险金、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等保障,还提供轻中重豁免特定附加合同保费可选责任。

  其中,这款产品轻症给付6次为限,每次给付30%基本保额;中症给付2次为限,每次给付60%基本保额;重疾分6组,每组给付一次,累计共6次,总赔付次数为14次,赔付力度大。

  此外,这款产品具有趸交、3/5/10/15/19/20/25/30年交等多种缴费方式,缴费灵活,减轻缴费压力。

富德生命臻享健康重疾险保什么?

  基本保障: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针对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6次为限。

  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针对合同定义的每一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2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

  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按照约定分为6组:恶性肿瘤组、重大器官衰竭组、心血管疾病组、神经系统疾病组、呼吸系统疾病组及其他综合疾病组。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6次,则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脑中风后遗症三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3次被确诊患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急性心肌梗死二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心血管疾病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死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特定疾病二三次特别关爱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18周岁,则当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前(不含18周岁)或于50周岁之后(含50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给付第四至九项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定疾病二三次特别关爱金,合同继续有效。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18周岁,当被保险人于60周岁之后(含60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给付第四至九项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定疾病二三次特别关爱金,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18周岁,则当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前(不含18周岁)或于50周岁之后(含50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合同继续有效。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18周岁,当被保险人于60周岁之后(含60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可选保障: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特定附加合同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富德生命附加臻爱两全保险”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该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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