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需要
1位 2位 3位投保年龄:18-7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趸交、3/5/10/15/20年交
基本责任: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3.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达到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2.被保险人达到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可选责任一
“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轻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轻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和原位癌保险金责任终止。
原位癌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和“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轻度”及原位癌豁免保险费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轻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轻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各期合同应交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可选责任二
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若该“恶性肿瘤——重度”符合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障灵活
长生人寿安鑫保重度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具有3种保障计划,提供“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身故、高残等保障,还提供两种可选责任,不同群体可以自身情况自由选择。
2、权益实用
长生人寿安鑫保重度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享有基本保额减少、保单贷款、自动垫交等权益,权益实用,在遇到资金周转不灵时,可用于缓解经济问题。
3、专属保障
长生人寿安鑫保重度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一款为18周岁到75周岁成年群体设计的重度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专属保障,让投保群体可以享受到更加贴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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