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需要
1位 2位 3位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
缴费方式:趸交、3/5/10年交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且在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保险公司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该比例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间按《已支付的保险费比例表》确定);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且在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保险公司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该比例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间按《已支付的保险费比例表》确定);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一定比例:
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至4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160%;
4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至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140%;
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120%。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76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在交通工具内因飞行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在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时,还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0%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经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寿险公司,公司股东为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韩华生命保险株式会社、浙江长兴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温州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中韩人寿以个险、银保、多元业务为主,在消费者健康意识增强和人口老龄化趋势背景下,深入推进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经营理念,并积极利用科技赋能,提升销售支持、运营服务效能。
总的来看,中韩东方尊1.0(领航版)终身寿险是由中韩人寿承保的寿险,保障全面,还是可靠的。
李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中韩东方尊1.0(领航版)终身寿险。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方式:5年交;
年交保费:10万元;
基本保险金额:441200元。
则李先生的保单利益如下:
在第5个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为506100元,以及超过已交保费。
注:以上为案例演示,具体以条款/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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