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需要
1位 2位 3位投保年龄:28天-60周岁
保险期间:至66/76/86周岁
交费期间:5/10/20/30年交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 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满18周岁(不含)前身故、且合同在投保时附加了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身故保障利益表》中所载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满18周岁(不含)前身故、且合同在投保时未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标准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3. 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满18周岁(含)后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注: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1
满期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的满期日24时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
李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工银安盛人寿御安康两全保险。
保险期间:至66周岁
缴费期间:30年交;
年交保费:10835元;
基本保险金额:50万元。
则保单利益如下:
注:以上为案例演示,具体以条款/实际为准!
如需帮助,我们提供一对一的免费咨询服务,定制专属于您和家庭的保险产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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