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需要
1位 2位 3位投保年龄:0-70岁
交费方式:趸交
保险期间:1年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保险公司因合同有效期内的意外伤害事故(无论之前还是本次事故), 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按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见下表)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的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该次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四)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效力终止
30岁的徐先生,投保《弘康爱农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类别为2类,一次交清保费150元, 保险期间为1年,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
若徐先生在保险期间内,不幸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徐先生将获得10万元赔付。
注:以上为案例演示,实际情况以保险条款为准!
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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