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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13时许,莆田秀屿区平海镇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被害人为一家祖孙四代,致2人死亡3人受伤。10月11日,莆田公安局秀屿分局发布协查通报称,经侦查,55岁男子欧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据欧某同村的知情人士称,嫌疑人作案动机或因房屋建盖纠纷。该知情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17年,欧某向当地政府申请了危房翻盖,房屋新建手续批出后,欧某便将原有400平米的房屋拆除,欲在原有土地上建盖新房。据知情人称,死者为欧某邻居,曾多次联合附近居民阻挠欧某建盖新房,导致欧某一家无处可归,在临时搭建的雨棚居住六年。案发前,欧某居住的雨棚因台风倒塌,雨棚残片掉入死者家中,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记者致电莆田公安局秀屿分局,该局表示目前不便透露相关细节,案件正进一步侦破中。
从目前媒体报道情况看,这起命案与邻里因为盖房引起争执矛盾有关。凶嫌手续齐全的盖房申请因受害者阻扰而不能动工,长期居住简陋铁皮棚,穷尽办法不得解决,导致不该发生的命案。因此,事发后,当地民众同情的天平倾向于凶嫌。
当然,我们活在法治社会,就必须要遵守法律,尊重生命。这是不能更改的事实。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意外保险中的“意外事件”与日常的理解不太一样,不是单纯指“意想不到”的情况。实际生活中,如果发生被他人骚扰、尾随、抢劫等,如果因此被歹徒伤害或杀害的,保险公司也应该赔付。
一般来讲,意外事件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个要件,满足这几个条件保险公司就应该赔付,但自杀、自残、故意挑衅而导致打斗或袭击、群体斗殴等,则不符合上述会赔付了。
通过上述分析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看,上述案例中满足了意外险的“意外”定义四个条件,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保险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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