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需要
1位 2位 3位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至88周岁
交费期间:趸交、3/5/10/15/20/30年交
收入损失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第一类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收入损失关爱金,收入损失关爱金给付以1次为限。给付后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收入损失保险金
(a)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第一类疾病,除给付收入损失关爱金外,保险公司还将按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有效保险金额首次给付收入损失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首次给付收入损失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生存,自下一个收入损失保险金给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收入损失保险金给付日按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收入损失保险金。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再给付收入损失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
②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不再满足合同“后续丧失工作能力状态的核验”中继续给付收入损失保险金的要求;
③合同终止。
(b)若被保险人在合同启动收入损失保险金理赔后身故,且已领取的收入损失保险金和收入损失关爱金之和不高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10倍,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10倍扣除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已领取的收入损失保险金和收入损失关爱金总额的差额一次性给付剩余的收入损失保险金,合同终止。
(c)若被保险人在合同启动收入损失保险金理赔后,且至合同届满时已领取的收入损失保险金和收入损失关爱金之和不高于合同届满时有效保险金额的10倍,保险公司按合同届满时有效保险金额的10倍扣除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已领取的收入损失保险金和收入损失关爱金总额的差额一次性给付剩余的收入损失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第一类疾病,保险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收入损失保险金,合同终止。
特定收入损失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第二类疾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收入损失关爱金,特定收入损失关爱金给付以1次为限。给付后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第二类疾病,保险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收入损失关爱金,合同终止。
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第一类疾病或第二类疾病,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第一类疾病或第二类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李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太保鑫无忧2024G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保险期间:至88周岁;
缴费期间:30年交;
年交保费:2344元;
基本保险金额:2万元。
注:以上为案例演示,具体以条款/实际为准!
如果您有更多保险问题,联系我们咨询,会有专业老师快速解答。
健康险
Insurance您需要
1位 2位 3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