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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范围上的广泛性
财产保险合同的损失补偿性
保险期限相对较短
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
财产保险适用保险代为求偿原则
财产保险适用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一)索赔时效
保险申请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
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如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其计算。
(二)索赔和理赔的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有无保险利益,不仅关系到哪些人能成为投保人的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哪些人享有请求赔偿权的问题。依照法律,对保险标的已无保险利益的人,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虽有保险利益,但能获得赔偿的数额,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为限度。
2.保险赔偿
应坚持实际现金价值的原则。关于保险赔偿额,各国一般的做法是: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标的损失时的实际现金价值为限。所谓保险标的的实际现金价值,不是指该保险标的投保时本身所具有的价值,而是以重置成本减掉折旧之后的余额,即损失时的市价来确定。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三)索赔和理赔的程序
1.索赔的程序主要包括:
出险通知、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接受检验;提供索赔单证;领取保险金和开具权益转让书等步骤。
2.理赔通常需要经过确定理赔责任、确定损失原因、勘察损失、赔偿给付、损余处理、代位追偿的程序。
保险代位可分为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两种。
1.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损失,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2.权利代位
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到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一般的保险代位,仅指权利代位。
财产保险代位求偿的成立条件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1)如发生的事故并非保险事故,与保险人无关,也就不存在所谓保险人行使权利的问题了。
(2)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有直接的关系,正因为如此,才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失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也才有可能将此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3)被保险人虽然对第三人有赔偿请求权,但如果他事先放弃了权利,保险人也就无法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已经没有的权利。因此,法律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代位前不得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的权益。不仅如此,被保险人在保险人代为求偿的过程中还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如果保险人发现了被保险人损害了其代位求偿的利益,可以拒绝赔偿。
2.代位权的产生必须是在保险人给付赔偿金之后,在保险实践中,较通常的做法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先由被保险人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提出赔偿要求。被保险人依法从第三者处取得赔偿后,即免去了保险人的赔偿义务。然而,被保险人为了节约时间和精力,一般都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应先进行赔偿,然后外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因此,求偿权是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自动转移的。被保险人依法从第三者处获得赔偿后,保险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向其支付了赔偿金,他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人向第三者追索的金额以不超过他索赔偿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有多余的应归还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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