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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条款本质上是一种风险保障条款,而免责条款则主要针对风险排除事项,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值得大家格外注意的是,根据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各家保险公司的重疾险,责任免除条款都大致相同,只是在部分细节上会有一些差异,以招商信诺的臻惠保重疾险为例:
1、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等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因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等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的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5、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通知保险公司变更职业或工种的,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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