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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针对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包括电气、通风、给排水以及设备安装等工作内容,工业设备及管道等往往也涵盖在安装工程的范围内。简单的来说安装工程一般是介于土建工程和装潢工程之间的工作。土建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等分部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包括: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安装等分部工程)的保险。 主要保险责任为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
(1)建筑工程保险的标的从开工以后逐步増加,保险额也逐步提高,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在机器安装#之后,试车、考核和保证阶段风险最大。由于风险集中,试车期的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通常占整个工期的保费的1/3左右。
(2) 在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一切险承担的风险主要为自然灾害,而安装工程一切险承担的风险主要为人为事故损失。
(3)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风险较大,保险费率也要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在保单结构、条款内容、保险项目上基本一致,是承保工程项目相辅相成的两个险种。以下主要介绍安装工程一切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不同部分。
(一)安装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该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安工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工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该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被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该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该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工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该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该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该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该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该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该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该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该公司赔偿损失后,由该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1.未经该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该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该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该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该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该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该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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