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8日讯据保监会网站消息,经查,2016年2月至5月,天安保险景德镇中支存在费用报销发票记载事项与实际发生不一致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业务财务凭证复印件、公司情况说明以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项,我局决定对天安保险景德镇中支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徐梅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徐梅警告并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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