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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 2位 3位同时,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据了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将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超50人矿山应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责任。草案二稿明确了主要负责人“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了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年向职工大会、股东大会等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等等。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则细化到“季度”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在机构设置上,规定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与危险物品有关的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金属冶炼、机械制造、建材、电力、交通运输单位、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组织等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此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严查“多合一”责令“人货混住”场所停业
安全生产关乎生命。草案二稿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获得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因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等权利。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近年来,很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在车间、商店、仓库与人员宿舍混合在一起的“二合一”甚至“多合一”场所。草案二稿要求,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不能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
违反这一禁止性规定的企业,将被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奖励隐患举报开通24小时事故报告电话
草案二稿要求建立举报及奖励制度,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
政府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未依照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或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采取责令排除隐患等措施,或在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善后工作和督促落实事故处理有关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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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布
对高风险企业实行强制保险
南方日报讯新修订的昨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其中明确了我省应鼓励各级政府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对存在较高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
昨日同时公布的提出,我省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关于此项制度,明确,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地区安全生产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此外,还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障和互助保险。
此外,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级4个等级,分别对应于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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