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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在旧中国我们压根就没有退休制度,很多老工人年纪大了以后就被辞退没有生活来源,生活十分困苦。因此,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率先制定出台的就是建立有关的劳动保障制度。
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率先建立了养老、工伤、医疗、生育、遗属等待遇保障。关于养老待遇指的是,企业的工人和职员到达国家规定年龄,工龄达到规定年限,可以退职养老,领取退职养老补助费。当时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企业内的工人、职员,包括学徒。
真正退休制度的建立,是在1957年。1957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制定退休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妥善地安置年老的和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职员。适用范围是: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该退休。当时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还有退职这一种兜底的待遇,至今退职制度仍然在很多地区实行。退休后发放的待遇叫做退休费,也就是大家常认为的退休金了。由于当时的国有企业不存在倒闭的可能,由企业承担各种养老、医疗待遇以及福利费用也是可以持续的。
1969年,财政部要求国营企业停止计提劳动保险基金,相应的养老、医疗等待遇,改由企业在营业外列支。这种情况下就把原先由劳动保险基金承担的养老等责任改由企业承担了。
至于机关事业单位除工人以外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养老待遇一直都是用人单位承担。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定,建立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企业的退休制度实际上是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来制定。
实际上还真的没有退休制度,不过农民有养老制度。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推动了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已经基本完成。这个时候几乎所有的农民都已经纳入到了生产队和公社,改变了过去农民个人单打独斗的情况,农民也找到了集体。希望通过集体协作,提高生产效率,干成更多的大事。在此基础之上,1956年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中,已明确建立了适用于农村孤老残幼的“五保”制度。另外,对于不能承担主要劳动、生活上有困难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应当由公益金维持他们的生活。这实际上都不是退休制度,没有设置年龄、没有设置待遇标准。
农民建立退休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有人提议为农民建立退休制度,那么一定要考虑到资金来源和承受能力。如果说不考虑上述两个问题,直接要求享受工人甚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这就很没道理了。我们国家目前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两个基金都是分开独立运行的。
《社会保险法》规定建立适合农民的养老保险,国家建立的制度?叫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过由于待遇偏低,每月只有100~170元左右,很多人并不把它当做退休制度。2018年我国共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人员15898万人,但是养老保险的收入只有3800多亿元(其中80%是国家补贴),即使全部收入用于养老金支出,也只能维持退休老人每月200元的养老金。
即使维持老人每人每月500~1000元的养老金,大约也需要国家一年增加1.5万亿元以上的投入。这样的变动太大了,暂时国家没有足够的能力负担。不过,国家明确2020年将继续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希望提升幅度能够超出大家的想象,让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城乡居民能够有更高的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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