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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 2位 3位9月8日,网传在河南省郑州市,有一位女生称自己所在公司订餐杨铭宇黄焖鸡米饭,员工就餐后半数人员出现身体不适。
她称,9月5号中午就餐,当天晚上就有员工身体不适,当时订了51份餐,目前公司已有超20人出现不同程度的头晕、呕吐、腹泻等症状,已有6人住院治疗。
多位员工诊断证明书显示,诊断结果为食物中毒,事后店方只愿意赔偿900多元餐费,医院已上报卫健委,正在等待调查结果。
关于食物中毒是否在保险赔付范畴之内,具体应视实际情形而定:
1、倘若该食物中毒乃非故意、来自外部环境、并非由患病导致、且为突发性事件,那么在此种类别之下,可将其视为意外事故。在此种情况下,受害者可依据相关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申领理赔款;
2、如果食物中毒是由于病菌感染所引发的身体不适,例如因个体差异或常见感染所导致的胃肠炎症等病症,则此类情况并不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一般情况下,个体因食物中毒是不属于意外的。
对于群体性的“食物中毒”事件,毫无疑问的属于意外;但是对于个体性的“食物中毒”事件,则不能归为意外。
因为如果你吃的是常规的食物很有可能是你体质问题导致的,比如各种过敏或其他的,属于病理性范畴;
如果吃的是坏的变质的或较危险的食物,如发芽的土豆,那么就不能满足“非本意”这个条件,保险公司是有理由拒赔的。
但有些由细菌感染引发的不适,比如因个人体质关系或普通感染所引起的肠胃炎等,则不应是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所以实际操作中,对单独个体食物中毒的案件,食物中毒的认定上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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