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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四) 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五)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治疗工伤,究竟需要多久?
当患者和用人单位有争议时,将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为化解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关于停工留薪期的争议,《规定》明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停工留薪期争议进行确认,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待遇。
厦门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的《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同时废止。
记者了解到,原《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13号)是2004年市政府公布的规章。
2010年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作了修改,省政府也对我省的工伤保险政策作了调整,《规定》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急需修改。
同时,经过十年的实践,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在《规定》中加以补充完善,因此,有必要对《规定》进行修订。
综上所述,2020年厦门工伤保险金赔偿标准是什么及如何认定工伤就介绍到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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